有哪些情形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2023-04-28 10:28:26 来源:巴中在线

一、城镇补充养老保险领取时间

可以办理申领补充养老金的手续: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

(2)出国、出境定居并办理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3)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本市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死亡的。

符合申领条件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分配方案办理个人账户调整手续,确定个人的补充养老金。

二、城镇补充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1、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2、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未达到上述企业年金领取条件之一的,不得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三、领取流程

1、满龄退休

到龄当月缴费后企业专管人员持本人档案、缴费记录经高新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核实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信息后,根据高新社保中心打印退休审批核定单填制退休审批表审核批准后,于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2、因病提前退休:

经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体检鉴定,按批准时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无论何种退休,办理完成退休审批和养老金计算后,养老金均采用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应自行到社保中心指定的银行开设一个帐户,并将帐号通知社保中心财务部,养老金将按月转入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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